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QF1301003-2005-002 关于实施镇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定

主动公开

2008.01.02

镇级机关,镇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我镇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镇政府采购质量,提高镇政府资金使用效益。要求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协同工作。镇建设办公室、审计室、纪委、政府办公室、财政科在镇的统一领导下,是共同做好镇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与监督的职能部门。镇各事业及有关单位,是本镇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采购部门。
  为此各单位都要把政府采购列入议事日程,要以执行青采管办[2004]4号《青浦区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和青采管办[2004]5号《关于镇级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及镇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做到凡实行政府采购的一律政府采购,凡实行集中采购的一律集中采购。严格要求,严肃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要求。
  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申报工作,不申报的当年不作安排。
  二、货物采购年内在千元以上的单位采购之前,首先向镇财政科申报政府采购,待有关单位审批后持采购规模,确定采购方式后才能购买。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首先向镇财政科申报,待有关单位批准之后才能进行施工。
  四、各事业单位的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五、镇财政科在支付属于镇财政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资金时,同时凭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审批单才能付款,没有申报批准的项目资金一律给予拒付。
  六、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不申报、未得到批准、没有进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单位,擅自采购货物和项目的,经财政科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产生的后果。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练塘镇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