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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1307002-2005-002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镇属公司、村两委班子集体编制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08.01.02

镇机关、事业单位,镇属公司,各村: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我镇的城市化进程,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练塘实际,现就有关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加镇保的范围
  参保人员必须是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集体人员;
  2、在职在岗的村两委班子人员;
  3、具有医士职称的在职乡村医生;
  4、按镇有关离岗规定实施离岗的人员;
  5、其他经镇确定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参加镇保的人员。
  上述参保对象分二期实施,第一期为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人员、村两委班子成员、乡村医生;第二期为其他单位人员。
  二、参保原则和缴费标准
  1、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参保人员在岗(按镇有关离岗规定实施离岗的人员参照在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按月负责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基金(25%),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3%)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各承担1.5%;
  2、上述人员中的征地人员,已按照《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费用的,应当参照《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为其缴纳除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外的有关保险费用;
  3、在岗期间涉及到征用土地的人员,在按《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或补足)15年镇保费用后,也应当参照《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为其缴纳除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外的有关保险费用。
  三、有关具体情况的处理
  1、已参加农保的应转换到镇保;
  2、已参加城保的,除原大中专生、招聘人员、原城镇统筹人员仍由单位缴费外,其余均应转换到镇保。如本人申请要求继续参加城保的,单位按月将应由集体缴纳的镇保费用发放给职工,由职工自行缴纳城保;
  3、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月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可采用“先续后补”的方式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即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按月缴费年限满5周年后,缴费总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两者缴费基数为22%>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采用“先续后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4、由集体出资参加商业保险的必须予以纠正。
  四、各参保单位将参加镇保人员名单和要求保留城保缴费的人员名单,经镇组织人事科和镇镇保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经审核后的参加镇保人员名单,统一以镇农副业公司名义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由镇社保中心委派专人负责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镇保开户登记和缴费手续,并进行日常管理。
  六、本意见自2005年1月起实行。
  七、本意见由镇镇保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练塘镇人民政府
                        ; 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