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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1307002-2005-004 关于实施平改坡的意见

主动公开

2008.01.02

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水平和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我镇80—90年代建造的商品房、集资房均是平顶屋面,渗漏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切实解决屋面渗漏问题,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经镇政府决定,特提出实施“平改坡”的意见:
  一、依据已认定的需“平改坡”面积,分轻重缓急情况,有计划地逐年进行“平改坡”工程。
  二、“平改坡”投入资金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平改坡”工程预算,由实施主体单位编制。
  三、“平改坡”工程的实施主体为原开发单位,由原开发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前应向镇政府规划建设科提交“平改坡”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地理位置;2、“平改坡”面积;3、“平改坡”的平面图。经镇规划建设科现场察看后,形成书面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分期分批实施“平改坡”。集规划建设科、物业管理公司加强指导和督导。
  四、“平改坡”的出资渠道按照“谁开发、谁出资”的原则,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费用为工程结算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镇政府一次性给付实施“平改坡”的主体单位。
  五、“平改坡”的标准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加屋面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防火安全;
  2、檐口标高按照原檐口标高,不得私自加高,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如超出标准按违法建筑处理;
  3、屋面坡度为28度,一般采用红平瓦,沿街饰面应和原粉刷面一致。
  六、本意见由镇规划建设科监督实施。


                     ; 练塘镇人民政府
                     ;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