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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1399000-2007-005 关于印发《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08.01.03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各部门:

《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 练塘镇人民政府

                            ;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四)适用范围

(五)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的组成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四)日常管理机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二)预警

(三)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的原则

(二)应急反应措施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二)奖励

(三)法律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二)预案解释部门

(三)预案实施时间

 

 

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统一指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提高本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青府办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和《青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青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件分级适用于本镇。(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镇政府相关部门可结合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情、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镇政府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重大事项:按照《青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适应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3人(含3人)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镇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五)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加强合作,行政协调。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是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和协调机构,下设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是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镇突发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镇政府提出成立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

镇政府根据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的建议和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镇应急处置指挥部。

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的组成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镇政府分管卫生的领导担任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总指挥,镇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和调整,主要有镇政府办公室、社会事业科、财政科、宣传科、组织科、经贸科、农水科、综治科、武装部、社会保障科、规划建设科、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中心、交管站、文体中心等部门组成。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详见附件2)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及下设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3)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政府办公室:组织做好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社会事业科:1、负责群众性环境整治,灭蚊蝇、灭鼠(蚤)等除害活动,消除可能的隐患;同时作好群众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2、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3、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密切配合,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4、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科普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财政科: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宣传科:在职权范围内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本辖区卫生应急措施,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保证社会透明度,主动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事实。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组织科: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

经贸科:对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污染因子和洗消后产生的废物进行统一回收和处理,维护环境安全。

农水科:1、负责动物疫情(包括陆地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2、对可能污染的水源进行监测,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提供安全饮用水。

综治科: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对区域内出入人员做好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对处置现场做好秩序维护,确保稳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社会保障科: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政府等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社会保障中心: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规划建设科: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措施。

武装部: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镇民防办灾害事故处理网络的作用,负责急性中毒、核辐射事故的组织协调,提出辅助决策建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分析;负责实施突发事件防控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组建、培训由多学科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事件扩散;确保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使各项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镇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快速通行。

交管站: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文体中心:组织开办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对应急处理工作、卫生防病常识的现场报道。

(四)日常管理机构

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以及下设的各应急小组是开展日常管理工期作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并完善本辖区卫生系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及时掌握分析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伤病救治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和处理情况;承办本辖区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安全事件中涉及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要按照本区统一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监测等。

(二)预警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报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镇政府和镇卫生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各村、居委会。

c.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书面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报告,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书面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报告。同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较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报告,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应在接报后立即向镇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特殊情况,都必须立即报告。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责任单位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经常对网络直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一)应急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和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镇人民政府报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道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镇应急防治办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合作交流:参与突发事件相关研究和区域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7)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8)协助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其他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地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本镇个别村、居委,本镇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村、居委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同样应做好以上六项重点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根据职能和任务,确定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相对应的应急反应。启动较高级别的应急反应时,可以适用任何较低级别的反应措施。

镇政府在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区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各项有关控制措施。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区政府和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通知实施。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镇突发公共事件防治办公室应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和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病人救治、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镇政府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应及时改进和完善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 奖励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相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报请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法律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控制)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控制)能力。同时各有关部门根据《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落实相关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本预案根据《青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报镇政府备案。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产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 (三)预案实施时间

   ;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 附件2: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

   ; 附件3: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组成成员名单;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   ; 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   ; 发生传染病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   ;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   ;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在本市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

2)发生传染病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本市2个以上区(县)。

4)霍乱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本市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超出本市一个区(县)行政范围。

(8)   ;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市级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或乡镇。

3)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或乡镇。或在本市及各区(县)中心区域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市级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县)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分管镇长

副总指挥:镇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以下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镇政府办公室、财政科、宣传科、组织科、经贸科、社会保障科、农水科、规划建设科、社会事业科、综治科、武装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社会保障中心、交管站、文体中心

 

附件3:

练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办公室组成成员名单

 

 任:肖 

副主任:马立群  戚军民  蒋晓春

  员:李   范红利  吴坚胜  俞春明  陆静峰  诸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