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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1399000-2007-001 关于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08.01.03

各村、居委会:

根据青府发[2006]146号文件精神,大力宣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加强农村居民投保意识,改变以往要我投转为我要投的观念,使应保人员人人参保,让农村居民人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益得到进一步巩固,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防止因病致贫,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保对象:

1、各村、各单位无任何医疗保障的户籍农村居民和已结婚登记婚入本镇的外籍人员。

2、自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3、“红十字少儿住院保险基金”享受者可以参加合作医疗门诊、急诊的保障部分。

4、本镇的城镇户口、没有享受任何医疗保障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二、方法和期限:

1、各村以乡村医生为主上门收取投保金,居委会由分管人员上门收取投保金,填写好投保花名册,所筹基金及时上解镇“合管办”。

2、2007年2月10日全部完成投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新生儿按投保日期享受门、急诊报销。

三、基金筹集:

1、参保人员全年个人交费150元,用于门、急诊报销;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由政府托底。

2、区、镇二级政府投入合作医疗的资金不低于合作医疗经费60%,用于住院报销和60岁以上老年农民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四、报销项目:

1、门诊、急诊: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B超、心电图、X光摄片及透视)。

2、住院: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治疗费、诊疗费、输氧费、手术材料费、化验费、B超、心电图、X光、透视、检查费(年封顶2000元)。

五、报销标准:

1、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费可报额在家庭帐户内报70%,超出家庭帐户外报50%。

2)、区二级定点医院药品费可报额在家庭帐户内报35%,超出家庭帐户外报25%;三级定点医院药品费可报额在家庭帐户内报20%,超出家庭帐户外报15%。

3)、手术费、检查费(B超、心电图、X光摄片及透视)按照同级医疗机构帐户外比例报销,中草药凭处方每帖报2元,每张发票封顶20元,中成药报销30%,每张发票限额5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1)、报销比例:

10000元以下部分报销55%;

10001—20000元之间部分报销60%;

20001—30000元之间部分报销65%;

30001—40000元之间部分报销70%;

40001—50000元之间部分报销75%;

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80%,封顶6万元。

2)、自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纳入住院报销范围,统筹支付后的自负部分按合作医疗规定标准报销。

3)、尿毒症病人的血透,癌症病人放疗、化疗,精神病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列入住院报销范围。

4)、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投保者,凭保单及原始发票、出院小结、用药清单到镇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外伤发票由户口所在地单位出具证明、个人写明事情经过,经合管办调查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

5)、优抚对象及家属半老保凭民政部门、对方单位出具已报证明,扣除已报额后进行复印件报销。

六、加强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个人统筹金由镇合管办负责管理,用于门诊报销,住院基金由区合管办负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款储存。

2、基金使用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审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审计,把审计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投保条件、收费标准、报销细则、定点医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七、不予报销范围;

1、医保规定的自费项目(即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2、交通事故、人为造成的伤害、工伤、职业病、美容、矫形、镶牙、健康检查、人流所发生的医疗费及药费。

3、人工安装人体各部位的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本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九、定点医疗机构:

1、村卫生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区二级医疗机构5所: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朱家角人民医院、妇幼保健所。

3、市三级医疗机构29所;

第六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胸科医院、第一妇婴保健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公共卫生中心、第一肺科医院、儿童医院、华东医院、同济医院。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红房子医院)、中山医院、肿瘤医院、儿科医院、华山医院、耳鼻喉医院。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瑞金医院、新华医院、儿童医疗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龙华医院、岳阳医院。

4、区民营医院1所:同德医院。

 

 

                   ;     ;     ;练塘镇人民政府

                ;   ;       ;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