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春节期间练塘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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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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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30
索取号:QF1399000-2011-002 发文字号:〔2011〕2号 发文日期:2011-01-24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练塘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市公安局印发2011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相关内容,现就2011年春节期间本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镇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五)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
(六)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2011年2月2日(除夕)至2月6日(年初四),以及2月17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除本《通知》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市民在本《通知》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
五、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六、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
附件: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十要、十不要”
练塘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十要、十不要”
“十要”:
①要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烟花爆竹;
②要购买贴有防伪标志的烟花爆竹;
③要存放在家中远离火种和热源的地方;
④要清理阳台、屋顶、天井及建筑周边的可燃物;
⑤要收起外墙遮阳布和晾晒的衣被,防止引发火灾;
⑥要做到离家时把门窗关好,防止烟花爆竹飞入引发火灾;
⑦要选择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的空旷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⑧要按燃放说明书和注意事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要确认火星全部熄灭;
⑨要教育和监护好儿童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⑩要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24小时有奖举报电话:96119。
“十不要”:
①不要到无证摊点或通过网络、电话等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
②不要购买本市禁止燃放的礼花弹、夜明珠等非法烟花爆竹;
③不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④不要在家中过量存放烟花爆竹,更不要为非法烟花爆竹提供储存场所;
⑤不要在室内及窗口、阳台和屋顶平台燃放,防止引起火灾;
⑥不要对准建筑物燃放,更不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⑦不要在禁放场所、路段、区域和禁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⑧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⑨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
⑩不要酒后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