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塘镇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的若干意见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13.05.03
索取号:QF1301000-2013-003 发文字号:练府〔2013〕29号 发文日期:2013-04-19
各村:
为加快我镇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根据市、区有关农业产业扶持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对本镇原有扶持农业产业的若干意见作进一步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为前提,通过扶持培育农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模式,促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着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和土地产出率,提高本镇水稻、茭白种植的适度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组织化水平,从而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土地流转规范,公开透明。流转的土地必须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的,必须是在农业服务中心土地流转平台上登记备案的。合同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二)适度规模,自主经营或合作经营。
(三)新农艺、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必须具有显著效益,能增收增效且资料齐全。
三、扶持对象:
在本镇范围内种植水稻、茭白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扶持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
农业适度规模化生产有利于集约有限农业资源,扩大产业效应,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增强农业单位面积产能。为此我镇大力鼓励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适度规模化生产,对于经营流转土地、土地流转费达到800元/亩以上(含800元/亩)且按标准化实施生产的、产量达到镇平均水平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茭白种植:对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补贴100元/亩。
2、水稻种植: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补贴100元/亩。
(二)鼓励、扶持批量化、品牌化营销
鼓励农业经纪人、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对茭白进行批量化、品牌化营销。对运用茭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进行茭白批量营销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由农业服务中心上报镇政府确认。
(三)鼓励、扶持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农产品适应国内外市场准入机制的基本要求,切实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是维护本镇农业生产稳定的重要举措,为鼓励我镇农业按照标准化生产方向发展,本镇设定以下扶持政策:
1、鼓励农产品认证
①通过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0.5万元补贴;
②通过国家农业部“绿色”农产品认证(或通过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补贴;
③通过国家农业部“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5万元补贴;
2、对已创建成功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每年开展二次检查、评比,凡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每年奖励1万元。
(四)鼓励、扶持打造农副产品品牌
为鼓励本镇农产品加快实现品牌化生产,对于创农产品品牌的农户和合作社给予以下一次性扶持政策:
1、成功注册商标,补贴0.5万元;
2、创市级著名商标(或市名牌农产品称号),奖励5万元;
3、创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称号),奖励10万元。
(五)鼓励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产品结构调优
①建立科技兴农基金:农业科技是提高农业生产数量和质量的第一生产力,为了进一步提升本镇农业产能,特建立30万元科技兴农基金,主要用于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具体标准和申报程序由镇科协和镇农业服务中心制定。
②对开展水稻高产示范创建的给予每亩补贴50元。
③对采用水稻机插秧的给予每亩补贴60元。
(六)鼓励村民参与农产品安全监管
村民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或镇安监中心提供使用违禁农药信息的,一经查实,对提供信息人给予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被查实的经营主体取消所有扶持优惠,并且三年内不得享受区、镇扶持政策。农业服务中心举报电话59257441,安监中心举报电话59257679。
(七)其他规定:
如被扶持对象在所流转的土地上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一切扶持:
①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②从事掠夺性经营,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的;
③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抛荒土地达到6个月的;
④未按本地区农业规划布局或秋播规划合理安排茬口生产的;
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⑥未经批准进行田间搭建或发生秸秆焚烧的;
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价款和定金,逾期三个月以上的;
⑧二麦种植面积超过流入面积的三分之一的;
⑨对流入的土地进行转包经营的。
五、操作办法:
(一)申报审核:由农业服务中心下发通知设定申报期限,在申报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扶持补贴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准后,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期限内申报的,农业服务中心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扶持对象进行面积丈量、资格审核、汇总。超过申报期限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二)审核公示:对申报对象实行二次公示。第一次村民委员会对上报对象的经营面积、种植品种、举报方式等在村务公示栏等醒目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第二次经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核查,无异议后,再将扶持对象的经营面积、品种、补贴标准、金额、举报方式等内容在村务公示栏上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资金拨付: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核查、公示的基础上汇总,上报经发办,经经发办抽查,镇政府批准,全年扶持资金下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直接拨付给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上级出台新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本实施意见由镇经济发展办和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练府〔2009〕10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