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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练塘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的试行意见

QF1399000-2017-001

主动公开

练府〔2017〕9号

2017.03.20

 

 

 

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做好本镇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到市中心城区、其他郊区县及本区其他街镇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根据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的通知》(青财行〔2016〕163号)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

二、报销标准

(一)区外公务活动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市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 120 元,到崇明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 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区内公务活动

到区内其它街镇开展公务活动的,根据路途远近设定三档差旅费报销标准,其中:到朱家角镇、金泽镇等地区交通费为每人每次50元;到赵巷镇、香花桥街道、夏阳街道、盈浦街道等地区交通费为每人每次80元;到华新镇、徐泾镇、白鹤镇、重固镇等地区交通费为每人每次100元;到较远区级公司及区级相关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按该单位工作地对应的镇、街道报销标准报销,其他地方一律不得报销。如无特殊原因,同一公务活动人员自行驾车的应拼车前往,仅驾驶人员享受差旅费补贴;若一天内涉及两个街镇区域范围的,同方向的按就高的原则补贴,不同方向的据实补贴。

上述开展区外、区内公务活动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明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活动审批单等凭证(包括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参加调研等公务活动对方确认的回执等),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经费列支渠道

上述开展公务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原则上在各单位公用经费定额内安排。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具体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附件:练塘镇公务活动审批确认单

 

 

 

附件:

 

练塘镇公务活动审批确认单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公务活动时间

 

公务活动地点

 

公务出行人员

 

驾驶人员

 

 

 

 

 

公务活动内容

 

 

单位(科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