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镇公务交通补贴费用的试行意见
QF1399000-2017-002
主动公开
练府〔2017〕10号
无
2017.03.2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本镇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已实施的公务交通补贴(含差旅费,以下同)标准和发放形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镇集体人员、社区工作者。
二、补贴标准
1. 村居
(1)村居班子成员:650元/月(非全日制班子人员不享受);
(2)村年包干总费用:1.32万元;
(3)居委会包干总费用:0.6万元;
包干费用,根据镇有关规定,按实予以报支。
2. 企业
(1)班子成员:
招商型公司:总经理1040元/月、书记及负责招商的副总经理800元/月、其他副职650元/月。(富民、太阳岛、富甲、工业园区、资产公司);
管理型公司:650元/月。(城建公司、旅游公司、污水厂、农副业公司、保洁公司);
(2)年包干总费用:按每年实际人数,300元/月测算确定,由单位统筹使用。
富民、太阳岛、富甲、工业园区等4家公司用于往返上海市区的公务车辆,由镇办公室每年年初核定当年的费用,分摊给4家公司,不纳入上述年包干费用总额内。
经镇政府审批同意使用公务车辆的基层单位,按审批同意的车辆使用额度另行列支,不纳入上述年包干费用总额内。
3.其他单位集体人员或社区工作者
(1)镇集体事业单位:班子人员650元/月、其他人员300元/月;
(2)社区工作者:班子人员650元/月、其他人员300元/月;
(3)镇集体人员、大学生村官:300元/月、三支一扶人员300元/月(其中区100元/月、镇200元/月)共同承担。不纳入打包经费测算人员内。
三、发放方式
公务交通补贴费每月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列支办法按原渠道执行。
四、其他事项
1. 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得提高发放标准、突破年包干总额或扩大发放范围。
2.年包干费用按人数测算的,由镇财政所和镇党群办核定人数。
3. 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用车实际情况,统筹一部分费用统一调配使用。
4. 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追回超规定发放金额,同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5.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