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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练塘镇工业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QF1399000-2019-008

主动公开

练府〔2019〕25号

2019.05.10

 

各社区委员会,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练塘镇工业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练塘镇工业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实施土地资源管理“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着力推进“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主体和对象
由青浦区练塘镇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办公室对练塘镇区域内图斑为“198”区域建设用地视实际情况进行土地减量,地籍信息由规土部门确认提供。
二、实施原则
(一)节能减排,保护生态。减除生态破坏较大、能耗较高、产出低效、排放不达标、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企业,切实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二)整合资源,合理规划。减除零散低效利用的土地,整合各类建设用地资源,提升产业能级,提高土地使用和产出效率。
(三)节约土地,改善环境。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全力落实水源地环境保护要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四)规范操作,依法有序。减量化实施,具体环节要严格依法有序开展,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补偿依据
(一)土地补偿
根据相关文件操作执行:
1.《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
2.《关于调整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8号);
3.《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5号、66号);
4.《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沪府发〔2015〕43号)。
(二)地上物补偿
有证房屋建筑物以及构筑物(或附属设施)、装修、设备等由村民委员会(或企业业主)按镇指定的五家评估公司,选择其中一家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为依据按规定进行补偿。
(三)劳动者经济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缴纳社保的员工的劳动者经济补偿,由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镇经管中心审核后进行补偿。企业负责上报确认的员工名单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并提供签约之日前一年(12个月)发放工资的相关凭证(须符合经管中心审核要求),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按当年度最低保障工资计算。
2.对地上有证主体结构的建筑面积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7〕2号),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工作流程
1.锁定各村(居)、镇属企业减量化企业清单,经减量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2.落实评估公司进场进行评估;
3.评估报告确认后,由减量办会同所涉村(居)、镇属公司和企业签订土地减量化协议;
4.签约后,由减量办、规土所共同办理立项;
5.各村(居)、镇属企业督促签约后的企业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房;
6.城建公司负责拆房招投标工作,并及时安排拆房单位进场拆房;
7.规土局立项文书下达后,由规保办、城建公司办理复垦相关手续,中标单位按复垦要求进场施工,并做好土壤检测。复垦结束,由规土所、减量办报区、市验收;
8.复垦地块经区、市验收通过后,由减量办牵头,镇规土所农服中心见证,把复垦地块移交村或镇农副业公司进行长效管理
9.镇财政所全面负责减量化资金运作,资金支付情况需定期上报镇党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保障规范有序实施
把减量化工作纳入镇重点督查工作中,在镇减量化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落实减量化工作要求。
(二)明确分工合法合规推进
严格按照减量化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小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减量化目标任务,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好工作,建立上报制度,按时上报工作情况,确保减量化工作有序推进。
(三)联席会议,部门协同合作
为化解在减量化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减量化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土地减量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减量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减量办、规保办、规土所、经发办、经管中心、资产公司、财政所、水务所、司法所、信访办、督察办和律师事务所组成,碰到问题和困难及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相关问题经过讨论达成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减量化工作推进的依据,联席会议无法定论的,提请召开减量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达成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来操作。
(四)奖惩结合实行考核制度
按照锁定的减量化年度任务,在年末对各村及镇属公司减量化工作实行专项考核,纳入年内绩效考核范围。
六、其他
1.本办法自2019年424日起施行,原练府〔2017〕34号《练塘镇人民政府关于练塘镇工业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本办法由练塘镇减量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