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QF1302000-2020-001
主动公开
练府〔2020〕10号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
2020.03.12
各社区委员会,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市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证供应、稳定市场、稳定预期的重要作用,全力解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经营困难,根据青府发〔2020〕3号《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七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扶持依据与原则
(一)根据区《意见》文件第八条精神,在本年度2-4月份期间,各镇下辖企业所缴纳税收由原区、镇30:70比例分享调整为10:90比例分享,其中新增转移给镇的区得收入差额为本次区级倾斜资金(以下简称“倾斜资金”)。
(二)本次倾斜资金由镇根据政策,全额用于支持企业恢复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
(三)倾斜资金总额实行统筹安排。
二、扶持方向和内容
(一)鼓励企业落实防控措施
为鼓励企业落实防控措施,本年度2月-4月期间,对于注册在本镇,上年度纳税超过30万元的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类、商贸服务业类重点企业,在原扶持协议奖励基础上,根据企业在本意见扶持期内的纳税额,将此次区级倾斜资金按不低于50%扶持给企业,支持企业用于落实防控措施及恢复生产经营。(注:招商平台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期暂定为2月份—4月份)
责任单位:经发办、财政所、4家经济小区
(二)支持企业稳定职工队伍
1.根据区《意见》第二款相关条款精神,为支持企业稳定职工队伍、保障社会稳定,有力减少企业用工成本,针对本镇辖区内实地型企业2月份缴纳本市职保的职工,按照不低于500元/人的标准补贴所属企业,帮助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员工返岗、集中隔离、交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扶持期暂定为2月份)
责任单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4家经济小区
2.针对企业开工后人员不足及招聘困难的实际情况,鼓励本镇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企业在2月-4月新招聘的人员,正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本市职保、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的人员,连续实现三个月就业,按照每人不少于5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企业。(扶持期暂定为2月份-4月份)
责任单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4家经济小区
(三)减轻企业负担
1.根据区《意见》第11条的精神,对承租镇集体资产经营用房的重点企业,建议集资委综合评估后免除2月份租金,3、4月份租金减半。(异地经营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资产公司
2.区发改委(金融办)牵头各大银行对我镇重点企业在“防疫紧急纾困融资额度”内发放的贷款到期还款后,镇级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率再给予企业50%的利息补贴,补贴期限3个月。
责任单位:经发办、财政所、4家经济小区
3.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在疫情期间,为防控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帮助防疫物资生产、运输或销售,主动捐款捐物等,经综合评估后,给予表彰。
责任单位:经发办、财政所、4家经济小区
三、扶持流程和要求
1.享受政策的企业,需提供材料(如职工社保缴纳材料、租房发票等)。
2.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对企业上报材料严格审核并确认。
3.对已签约的减量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的;在减量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年内签约并腾退的,腾退后,同样享受本扶持政策。
4.未经批准擅自复工、未按上级规定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内部防疫防控措施不达标及其他有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本年度2月至4月。在本意见执行期内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支持政策,参照执行。
本政策由经发办、财政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