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练塘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QF1399000-2021-006
主动公开
练府〔2021〕23号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
2021.03.26
各社区委员会,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练塘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练塘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参照区政府性投资项目“1+8”管理办法, 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以上,使用镇级财政性资金和村(居)自筹资金的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练塘镇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实施)。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集体企业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包括BT、BOT等)获得的资金;
(五)集体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资金;
(六)村(居)自筹资金;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职责分工)
练塘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例会,对区、镇两级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讨论和监督。
练塘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练塘镇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面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召开推进例会,确保全镇建设项目推进有序规范。
练塘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建生态办”):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
上海新练塘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全镇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流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以及后期竣工验收手续。
练塘镇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负责全镇建设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研究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负责全镇建设项目的审价全过程监督。
练塘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发中心”):负责全镇建设项目的审计全过程监督。
练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服中心”):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协助对全镇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专业管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流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以及后续竣工验收手续。
练塘镇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办”):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协助对全镇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改造提升建设、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专业管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流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以及后续竣工验收手续。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各单位与相关责任人的监察工作。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协调项目的各项推进工作,组织对项目竣工后的审价、审计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上报,包括协助做好对审价、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同时要配合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日常检查和监管。练塘镇财政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农田、水利财政投资项目由农服中心实施代建,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改造建设、乡村振兴建设财政投资项目由新农办实施代建,其他财政投资项目由城建公司实施代建。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条(规划依据)
练塘全镇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练塘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
第四条(项目原则)
选择原则:坚持围绕推动练塘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宜商宜居宜业现代化新练塘的目标,按照“注重民生、补齐短板、实事求是”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更好发挥政府项目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立项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具体由重大办负责全镇建设项目的统筹推进,立项主体原则上为练塘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年度计划)
计划确定流程如下:1、每年6月初启动下一年的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包括征收补偿、拆违和土地减量化过程中发生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类日常养护项目。2、各单位自行排摸后必须通过填报表格上报项目需求。3、重大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整理和汇总后报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会议、镇长办公会、和镇党委会审核同意,最终明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做好全镇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
对于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召开推进例会,确保建设项目稳步推进,原则上在总投资不超计划且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项目须报镇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可按计划予以实施。
第六条(项目储备)
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的同时,确定年度项目储备计划,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仅指工可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之前的前期工作)。原则上储备项目不得转正式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确需转正式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申报后经镇相关程序讨论同意。
第七条(计划调整)
对于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除因不可抗力、涉及民生、上级部门规定等原因必须立即实施的项目补充入计划外,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进行一次计划调整,上报调整表格后可对项目计划进行新申报、取消、储备转正式等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计划内项目
对于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原则上在总投资不超计划且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概算编制
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重大办提出申请,重大办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法人)单位或者相应的代建部门专业人员制订方案和编制预算。
2、审批办理
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照区级流程实施,最终投资金额按区发改委立项批复为准。
3、概算审核
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二)应急项目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对于因不可抗力、涉及民生、上级部门规定等原因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项目,实施前须按镇建设项目规定进行审核,经镇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
申报单位准备项目相关资料,首先委托编制工程预算,提交项目申报表格进行项目申报,同时填写《练塘镇建设项目备案表》报规建生态办备案登记,村(居)申报的建设项目必须由村(居)集体讨论或村(居)民代表表决同意后上报重大办。重大办定期汇总初审通过的备案项目分别报镇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镇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最终备案审核。
其他要求同计划内项目。
第九条(日常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信息,监管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建立项目信息及进度档案,对建设项目的申报、进度管理、资金拨付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每个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等实施动态管理。
经审核通过的应急项目应一同纳入到日常信息化管理中。在确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后,项目上报单位负责将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至每月,填报目标任务时要求对照开竣工时间科学合理制定,描述清晰具体,各重要节点明确。重大办督促各单位每月25日前更新项目进度情况,确保及时掌握各项目推进信息,并将全镇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包括前期手续办理、施工推进、竣工验收等)整理汇总后报镇分管建设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条(财务监理)
项目须实行财务监理制,由财政所委派财务监理对项目资金和财务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前期相关单位)
对于建设项目前期咨询(项建书、可研编制)、设计、勘察、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等等建设工程第三方咨询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办法执行确定。
第十二条(实施调整)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和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预算。项目一律以施工图进行施工招投标,并以批准的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组织建设,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整,在未经批准前严禁私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制度,项目调整工程量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概算调整程序实施,项目结算审价前须至区发改委完成概算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和工程价款结算)
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比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的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限额为85%,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后经发、承包人和审价单位签字、盖章后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现场监管)
施工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现场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控制,并协助建设单位协调参建各方开展工作。城建公司受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对项目现场进行过程监管巡查。城建公司应落实专人现场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现场监管巡查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质量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日常监管巡查记录,每月将现场监管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档案,同时必须对现场施工监理工作进行监管,对施工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督促其整改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前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后续施工监理费用。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
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执行。
第十六条(融资项目)
参照《青浦区试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实施细则(试行)》和《青浦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府办发【2016】57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资料收集齐全后分别向财政所、经发中心提出审价、审计申请,由财政所组织审价,经发中心负责审计。
第十八条(后评价制度)
建立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需对项目功能使用情况上报备案。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稽察制度)
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执行。
第二十条(人大监督)
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镇人大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镇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征收补偿、拆违和土地减量化过程中发生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职能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施工、设计、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咨询人员在项目建设、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以及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归属)
本细则由练塘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与上级规定冲突)
本实施方案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或相冲突的, 按上级规定执行。如遇上级规定调整或出台新规的,也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练府〔2005〕17号、练府〔2010〕44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