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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QF1399000-2023-002

主动公开

练府〔2023〕7号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

2023.02.18

各社区委员会,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消防委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青安委办〔2023〕2号)要求,我镇将继续深入推进厂房仓库安全隐患专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厂房仓库典型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安全问题,进一步深入推进本镇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风险的顽症痼疾,切实扭转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高发频发严峻形势,镇安委会、消安委办公室决定将厂房仓库整治工作延续至2023年12月,全面巩固前期厂房仓库安全隐患整治成果,进一步强化厂房仓库安全工作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推动建立厂房仓库企业自查、村居排查、部门核查整治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厂房仓库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清除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厂房仓库各类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整治对象

全镇所有厂房、仓库。

(二)整治重点

1.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

(1)厂房仓库产权、租赁、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4)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5)未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和措施;

(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8)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合格;

(9)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10)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2.建筑使用性质、用途

(1)厂房、仓库单位违规占用土地、违章搭建;

(2)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变更建筑功能、工艺流程、生产设备;

(3)将仓储、生产区域违规合并设置;

(4)违规搭建夹层或阁楼,违规设置办公室、违规住人等行为;

(5)在厂房内超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在仓库内违规设置生产、包装等作业。

3.厂房、仓库总平面布局

(1)厂房、仓库同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2)厂区消防车道、消防水源不符合规范要求;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4)工艺、环保等设备穿越楼板或防火墙,破坏防火分区;

(5)增添的设备、管道、分隔、雨棚等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排烟散热和灭火救援;

(6)生产、仓储以及功能性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分隔墙体材料;

(7)疏散路线不合理,疏散距离、通道宽度、疏散标志(标识)以及应急照明等不符合要求。

4.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生产、环保等设备非金属主要组成部件采用易燃材料;

(6)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

(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双人持证上岗,未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和操作方法。

5.生产作业现场管理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

(4)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现场确认、现场带班、安全检查监督和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实施作业;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7)违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8)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9)电气线路违反规定敷设,厂房、仓库集中充电场所设置不合理,仓库内部违反规定使用照明灯具及其他电气设备;

(10)未制定电气线路、设备安全巡检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自查(即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

在前期第一轮排摸的基础上,对所有上账厂房仓库立即启动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督促企业全面梳理安全管理台账资料,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隐患风险辨识,及时发现自查自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格式见附件1)要书面上报镇安委办。(责任部门:各村居、新练塘经济公司)

(二)启动第二轮排查(即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通过扫街排查、测绘比对、无人机航拍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厂房仓库底数开展第二轮“全覆盖”排查,更新完善基础台账(格式见附件2-4)。充分结合“一网统管”等工作,运用数字地图标注厂房仓库点位,动态显示厂房仓库基础信息和安全状况,分类分色实施挂图作战,实现厂房仓库安全情况台账资料“一本清册”。(牵头部门:城运中心,责任部门:各村居、新练塘经济公司)

(三)分类整治(即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

针对厂房仓库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难后易原则制定整治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5),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落实针对性整治措施,做到“五个一律、四个严格”。即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严格实施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要求整改;对不具备安全条件,严重威胁地区安全的,严格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对于厂房仓库分片出租、分包转租造成安全管理缺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集中约谈房屋权属、承租使用等各方主体,严格督促落实法定责任;对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瞒报漏报的,严格纳入督导验收范围,从严从重实施处罚。(牵头部门:综合整治办、城运中心,责任部门:各村居、新练塘经济公司,配合部门:各相关单位、部门)

(四)整治验收(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

按照“完成一片、验收一片”的原则,以村居为单位,镇安委办、消安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厂房仓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验收,重点验收相关村居和公司厂房仓库建立底数清册、排查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以及对一时难以整改企业制定整治计划、从严实施刚性措施、追责问责等工作完成情况。(牵头部门:镇安委办、镇消安办,责任部门:各村居、新练塘经济公司,配合部门:各相关单位、部门)

四、责任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成立镇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镇党委副书记朱建琦

副组长: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潘桢栋

副镇长陈露露

组员:党政办、城运中心、综合整治办、规建办、经发办、综合行政执法队、练塘派出所、蒸淀派出所、市场所、规划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分管负责人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城运中心,定期汇总信息数据、组织督导检查、制发工作通报;报请镇党委政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指导各村居、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底数、隐患、责任“三份清单”。各村居、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一)城运中心(镇安委会、消安委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重点企业厂房仓库的安全监管,重点针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从严执法检查。负责指导村居、新练塘公司对厂房仓库开展消防监督、排摸检查,依法从严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发挥镇安委会、消安委办公室平台作用,督促推动相关部门和属地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安全监管和隐患督改的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且整治不力的,加大情况通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信息共享力度。加强基层安全业务培训,提升一线检查力量的专业水平。

(二)综合整治办:负责组织实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厂房仓库综合整治工作。

(三)规建办:负责对依法报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的厂房仓库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提高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厂房仓库的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严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验收、验收(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或未经验收备案擅自投用,施工现场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负责督促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危险废物贮存能力评估,并配套满足贮存需求的危险废物场所(设施),切实消除风险。依法查处厂房仓库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企业单位环保设施、设备、管道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经发办:严格厂房仓库源头管控和安全条件审查准入机制,指导加强工业仓储的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商贸物流、货运场站、快递物流、物资储备等仓储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监管,指导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五)派出所:负责对厂房仓库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及放射性同位素等危爆物品从业单位的,要指导督促从业单位严格落实危爆物品安全监管、流向登记、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整改问题隐患,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市场监管所:负责从事生产和仓储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其登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对厂房仓库中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七)规划资源所:负责依法查处厂房仓库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规划验收等问题,对厂房仓库房屋权属进行梳理分类,为相关部门综合执法提供支撑。

(八)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加强厂房仓库违法建设检查和处置工作,依法从严查处厂房仓库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问题,对已经纳库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对象依法实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加快消除安全隐患问题。

(九)各属地村居、新练塘经济公司: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建整治工作专班,集中力量逐户逐幢开展厂房仓库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底数、隐患、责任“三份清单”,落实隐患销项跟踪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村居、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及本区有关厂房仓库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政府部署上来,充分认清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深入排查劳动密集、危险作业带来的深层次影响本质安全突出问题,加大分片包干、集中培训、警示约谈、督查巡查力度,压紧压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依法履责能力,确保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二)强化部门合力。发挥镇安委办、消安办统筹协调作用,持续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按时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情况,确保专项排查整治扎实有效开展。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信息应用。各村居、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厂房仓库建筑结构、企业类型、经营主体、生产储存物品、重点人员变动以及安全状况等基础信息、动态变化的数据汇总分析和风险预警评估,将辖区厂房仓库点位基础数据信息纳入“青小安”管理,实现线上线下同步上账,各类隐患问题分级分色挂图销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提升整治效能。

(四)突出责任到人。各村居、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辖区厂房仓库实际,采取组建专班、分片包干、聘用第三方机构等多种形式配齐配足排查整治工作人员,保障整治需求。要明确工作人员排查整治责任,排定工作计划,量化排查任务,统一检查要点,规范整治程序,评估治理成效,确保排查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要督促厂房仓库有关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抓紧抓牢法定代表人、产权人、租赁负责人、实际使用人等关键人,督促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承发包、转租租赁安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落实督导曝光。镇安委会、消安委办公室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各村居、各单位、各部门部署开展厂房仓库专项排查整治情况开展综合巡查,各单位整治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在全镇层面进行通报,督促工作落实。每月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通报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

(六)严格追责问责。针对每一起有一定规模的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按照“四个不放过”原则开展原因调查和责任倒查,延伸查清各环节、各单位履职情况,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司法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严肃追究责任。

各村居、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2月28日前上报自查自纠表(附件1),动态更新厂房仓库基础台账(附件2-4),每月20日前上报整治推进情况(附件5)。

联系人:陆韵宜联系电话:18116003097

附件:1.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

2.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排摸表

3.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转租分租情况汇总表

4.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5.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整改责任清单

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