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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新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备案手续办理的复函

QE3301000-2017-013

主动公开

青绿容(2017)96号

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7.11.15

华新镇人民政府:
贵镇《关于华新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函》(华府函〔201750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原则同意华新镇将“五违四必”整治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拆房垃圾,在实行分类分拣后,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生产加工,解决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问题。资源化利用设施选址建设、扬尘、噪音控制等应符合规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
二、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市府57号令),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分拣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2. 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3. 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4. 有与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
5. 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三、资源化利用设施生产加工期间,应切实做好规范经营,不得受纳未经分拣的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垃圾进场处理,严格做好建筑垃圾进厂记录,建立建筑垃圾进出数据台帐,制订规章制度,接受管理部门监督;
四、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后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处理的车辆,必须为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中标企业车辆或在本市建筑垃圾信息平台注册登记的车辆,且符合规范要求的社会企业,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清运作业;
五、建筑垃圾清运应提前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做到车辆持证运输,接受管理与执法部门日常监管;
六、外省、市、区、镇建筑垃圾一律不得进入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置,生产加工的建筑材料进行市场化销售必须明确去向、运输路径、车辆信息等,建立销售记录、数据台帐,接受管理部门核查。
七、贵镇应按照第(二)项规定抓紧做好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硬件设施配置,确保符合规范要求,经我局现场审核后可办理备案手续。
 

 
特此函致。

 

 
 

 

 
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