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核准备案事项的告知函
无
主动公开
青绿容〔2020〕64号
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08.17
关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核准备案
事项的告知函
青浦区规划资源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市府57号令)相关规定,市绿化市容局拟定下发《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20〕16号)、《关于规范本市建筑垃圾相关场所、设施入网程序的通知》(沪废发〔2020〕18号),对行政相对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核准办理做出调整,明确要求回填消纳处置点核准备案中,对“回填、复耕或者消纳场所土地使用或者所有单位(不包括工业园区在内)必须由镇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受纳的证明。经我局与市局沟通,并与区规资部门对接,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涉及内容为:证明消纳场所块是否为永久性基本农田,需核准备案消纳场所属地街镇确因项目建设等原因,存在回填建筑垃圾需求,街镇对消纳场所土地性质无法认定的,由街镇土地管理部门征询区规资部门意见。
为全面落实消纳场所核准备案相关要求,特致函贵单位请予支持。
此函。
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