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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5-10-31

委机关各科室、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委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确保我委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制定《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请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为加强规范我委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确保我委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着眼长远。统筹考虑,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包括我委各科室起草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前款所称具体政策措施,是指除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

建立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牵头内部审查,各科室共同参与的分工机制,办公室主任作为联络员。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应当对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初审职责。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个起草科室的,牵头科室负责初审,其他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初审。办公室依据职能承担复核复审职责。

第四条(审查内容)

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大类标准及例外规定。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四类内容,具体包括: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

第五条(征求意见)

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审查表中填写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

利害关系人,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

第六条(审查流程)

各科室对照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初审,确认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报办公室复审。

办公室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发文环节。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退回起草科室。相关科室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内容进行调整、说明,并重新交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时限)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公开要求)

各科室在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制发后,应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定期清理)

各科室应当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止和修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定期化、动态化。

第十条(培训指导)

各科室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