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11-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
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全面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上海市相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度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具体安排情况确定代建项目额度范围,并负责代建制的统筹协调。
区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经验、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资信、工程设计资格、工程监理资格之一;
(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项目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其他相关业务,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三章 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主体。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专项规划、专项发展规划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在代建单位确定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办理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代建单位确定后,向代建单位移交已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后续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
(二)参与项目有关招投标工作;
(三)筹措自筹资金,参与申请项目用款拨付,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监督代建管理工作;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六)项目(法人)单位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须同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公章。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应当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监管。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要求实施代建制。
第十三条 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后,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主管部门(单位)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产生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应当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代建合同进行验收。代建单位应当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试运行,办理项目结算、审计、决算、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向项目(法人)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章 代建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前,项目所需的前期工作经费,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相应用款计划,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项目(法人)单位据此按照相应流程申请支付资金。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应会同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用款计划,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据此按照相应流程申请支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相关规定及时提供项目明细支出、项目建设成本等详细材料。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及时至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申请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表》(详见附表)测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如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经相关程序认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区级财政性资金项目,代建管理费原则上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各自项目特点制定代建管理操作细则,加强对代理建设的范围和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指导,加强代建单位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委托合同,依法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违反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代建管理费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性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履职过程中如有不良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归集到青浦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子平台。
代建单位如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违纪违规行为,5年内不得承担青浦区项目代建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