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1-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区级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统筹平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府规发〔2024〕2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新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他需要办理土地手续的项目,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优先考虑。
第三条(职责分工)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预备、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青浦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对财务活动实施监管;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储备项目所涉规划审批管理、用地审批等工作;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是储备项目推进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四条(预备管理)
入库项目实行预备管理,纳入各类规划、市区工作任务等的项目原则上需当年申报纳入预备库,在预备阶段应开展上位规划(包括专项规划、控详规划、郊野单元规划等)编制及审批、设计方案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同时有条件的项目开展要素排摸、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
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类规划、市区工作任务等开展预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建设必要性、前期准备进展等内容,并根据项目前期推进情况随时更新相关内容。
申报部门所报项目超过2个的,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储备管理)
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分为一级储备和二级储备两类,各类项目实施由二级储备向一级储备升等制度。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等条件如下:
二级储备项目:纳入预备库中的项目,规划条件成熟并已经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分类为二级储备项目。
一级储备项目:二级储备库中,原则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获得批复、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复、管线搬迁方案及投资经评估确认,占补平衡指标已解决、可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的项目,升等为一级储备项目。
一级储备项目中具备净地条件的,可转出储备库,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开。
每年9月,在各单位已上报的预备项目的基础上,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对区内各部门提交的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储备库,于下一年度1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管理。
储备库项目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进行年中调整。每年3月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包括预备项目调整纳入储备库、储备库内项目等级调整、储备项目调整至新开等,于7月报区委、区政府决策。
储备库项目调整出各类规划、计划的,自动退出储备库。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时限要求)
纳入预备库的项目原则上3年内需要新开,预备库中的项目一般须于1年内具备纳入储备库的条件,二级储备库中的项目一般须于1年内具备升等条件,一级储备库中的项目一般须于1年内具备新开条件,特别重大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单位存在项目推进严重滞后的,原则上不得新增其他储备项目。
第七条(经费安排)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流程执行。
第八条(其他)
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镇镇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