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5-02-16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无
2015-02-16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区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能减排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 号)、《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031 号)、《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号)、《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 号)文件精神,设立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全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节约降耗方面
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示范性项目。
2、环保产业方面
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性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重点支持废渣、废水(液)、废气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项目。
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
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方面
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技术服务方面
重点支持为本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社会性服务的平台项目。
7、获得国家、市循环经济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8、按照国家、市有关要求,需由本区实施的项目
9、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补贴、配套的支持方式:
1、对符合第三条支持范围中1 至6 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除建筑节能项目外),按项目实际核定投资额7%予以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其实际投入主要是指机器设备投入,土建投入等不包括企业生产投资,计算补贴时,土建投入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2、对建筑节能项目(指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工业建筑项目),经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到预期节能标准后,每平方米给予50 元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3、对国家、市循环经济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市要求,给予相应配套。
4、按照国家、市有关要求,需由本区实施的项目,根据其具体要求,给予相应补贴。
5、对区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项目,其支持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一项目符合本条多款支持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区其它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遵从扶持比例或金额较高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
对符合第三条支持范围中 1 至6 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除须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单位须是在青浦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统计制度健全的单位;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4、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过环保审批手续的在建(已完成30%以上)、当年竣工的项目。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农委、区科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单位,应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镇(街道)、园区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评审小组办公室。
评审小组负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部分工艺、技术复杂的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由推进办统筹确定扶持项目。
第七条(申报提交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及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规划、土地、环保(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等部门意见;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造价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审价报告;
5.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资金管理和下达)
项目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申报的预期目标的实现,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对项目的专项检查、核查工作。项目竣工后2 个月内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未按照申报的预期时间节点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的循环经济效果进行核定、验收合格后,下达资金。
第九条(管理费)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 2%的管理费用,专项用于项目评审、研讨及有关培训宣传等。
第十条(附则)
《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办发〔2009〕36 号、《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10〕137 号废止。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青浦区统计局
2013 年9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