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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进一步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QD3301000-2021-060

主动公开

青规划资源〔2021〕60号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06.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程序,杜绝由于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而产生新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以下简称“591号文”)等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文)以及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现代都市绿色农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水平,提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科学合理选址,节约集约土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实提高设施农用地科学管理质量。

二、职责分工

区规划资源局:局属乡村科负责规划土地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一证”办理;局属执法大队牵头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问题发现和执法联动机制,并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联合执法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局属规划资源所负责受理“一书一证”,受理违法行为举报,负责日常巡查。

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农村承包地流转和农业设施经营使用的管理,主要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用途管制,将用途改变情况及时通报区规划资源局,并配合做好联合执法检查,。

区绿化市容局:加强生态廊道和公益林管护设施使用情况的全覆盖监督检查。

各街镇:承办和监督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备案用途、内容等实施建设和经营,督促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土地复垦,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报区规划资源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各街镇建议由规划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三、办理流程

(一)编制建设方案

1.申请主体: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含四至范围)、用地面积、破坏耕作层面积、建设内容、功能布局图、建筑设计方案等。

对于总投资超过 300 万元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破坏耕作层的,还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纳入建设方案。

2.审核主体:各街镇牵头组织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绿容等部门对建设方案核定意见,对是否符合规划管理、是否符合农业发展导向等明确行业意见。

(二)签订用地协议

1.申请主体:经营者持经核定的建设方案(暨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2.审核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经营者组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涉及承包地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由街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徐泾镇由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确认)。

(三)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

1.申请主体: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规划资源局申办规划土地意见书。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农业设施不用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

2.审核主体:区规划资源局5个工作日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明确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

(四)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1.申请主体: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持备案材料向街镇申请备案(若项目使用耕地的,需要签订耕地复垦还耕承诺书,并一次性缴纳3万元/亩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2.审核主体:街镇收到备案材料后,应组织规资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通过的须依托“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主体: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规划资源局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提供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街镇政府分别签订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承诺书。

2.审核主体:区规划资源局或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镇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206号文”要求办理,重点核查建筑位置、高度、用地规模、用途等。

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小型农业设施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开工建设与验收

1.申请主体:开工建设时,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建设完成后,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206号文”要求向发证机关申办竣工验收。

2.审核主体:各规资所负责开工放样复验。街镇应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街镇应及时将验收通过的项目测绘图形数据及相关材料,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区规划资源局按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要求进行地类变更。若项目涉及使用耕地保护空间,需同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地块补划退出图斑提交市规划资源局,以更新耕地保护空间控制线。

(七)备案续期

1.申请主体: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期届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备案时限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

2.审核主体:街镇对该设施农用地现场审核,在使用期内不得擅自对设施进行改建,设施农业项目符合“三不变一通过”(即土地用途不改变、用地规模不改变、建设形态不改变、通过土地外业核查和执法检查)要求,并且确需继续使用的。

(八)到期复垦

1.申请主体: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承诺书于使用期届满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设施拆除、垃圾清运,使用期届满后3个月内恢复原用途或复垦达到耕种条件,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审核主体:街镇应督促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复垦,并会同规资所、农服中心等部门进行验收。若经营者拒不复垦的,由乡镇政府代为复垦,经营者失信行为将纳入本市不良征信系统。按要求完成复垦验收的项目,须及时报区规划资源局完成地类变更。备案前未落实占补平衡的,不产生新增耕地指标。

四、监管执法

(一)日常巡查

1.区规划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33个项目(每街镇3个)。各部门对所巡查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记录“项目联合执法检查情况表”,并据此形成季度巡查结果及年度巡查结果。年度巡查结果将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绿化市容局。

2.加强对新申请备案及备案续期的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区规划资源局及各街镇应该严格按照“591号文件”的规定,规范设施农业用地新申请备案及备案续期手续的办理。

(1)对于新申请备案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及各街镇按照“591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严格审核建设方案,规范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备案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开展开工放样复验及竣工验收。

(2)对于备案续期项目,严格审核是否符合“三不变一通过”(即土地用途不改变、用地规模不改变、建设形态不改变、通过土地外业核查和执法检查)的要求,每宗项目续备前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且“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联合执法检查情况表”记录巡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实行属地化责任制,责任主体为各街镇。各街镇应监督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备案用途、内容等实施建设和经营,督促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土地复垦,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报区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绿化市容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二)执法查处

1.存量无备案设施农用地

除符合“591号文”第五条第二条规定的历史存量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以外,其余无备案设施农用地项目一律按违法用地查处,由区规划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进行处置。

2.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

(1)对于街镇上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设施农业用地,区规划资源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违法违规问题确认属实的,由区规划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委或区绿化市容局联合出具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如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在整改期限内消除违法违规的,由区规划资源局及街镇撤销其规划土地意见书、备案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被撤销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按违法用地查处,由区规划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进行处置。

(2)区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及绿化市容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应当场要求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并书面告知所属街镇落实整改责任,由街镇应督促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七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对未及时整改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区规划资源局及街镇应撤销其规划土地意见书、备案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被撤销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按违法用地查处,由区规划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进行处置。

(3)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例行督察等专项执法及上级部门通报的设施农用地违法项目,由所属街镇落实属地整改责任,按照专项工作或通报要求的整改标准、时间节点等落实整改消除,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并实施监督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