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泾镇诸光路西侧51-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修复效果评估信息公示 2021-12-29
徐泾镇诸光路西侧51-01地块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谢卫路/沪青平路交汇处东北侧,四至范围为东至51-07规划地块、西至沪青平公路、南至51-03和51-04规划地块(现为“2019年进博会核心区道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进博会景观工程项目部”)、中国石化加油站卫家角站和威马汽车设计采购中心)、北至谢卫路,外形为不规则多边形,总占地面积约24539平方米(m2)。该地块历史上为农村宅基地、农田、树林和商铺。自2017年起至2018年,地块内的建构筑物陆续被拆除。该地块未来拟用作商业服务业用地(C2)和商务办公用地(C8),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建设用地”。
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由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接,初调点位SB5-0.2m苯并(a)芘检出浓度为2.1mg/kg,超过二类用地筛选值,在初调基础上开展祥调加密监测,详查点位XSB8-0.5样品的苯并(a)芘、苯并(b)荧蒽检出浓度分别为4.4mg/kg、10.8mg/kg,XSB8-1.0样品的苯并(b)荧蒽检出浓度为16mg/kg,超过二类用地筛选值;根据《徐泾镇诸光路西侧51-01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苯并(a)芘的目标修复/清理值为1.52mg/kg,苯并(b)荧蒽的目标清理/修复值为15mg/kg,污染物超风险面具为583.23m2,深度1.5m,超风险方量为874.85m3。
该项目的《徐泾镇诸光路西侧51-01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由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完成,本场地修复技术为原地异位化学氧化。2021年8月,上海康恒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复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本项目修复工程。
修复单位于2021年8月12日开工,至2021年11月5日为止,完成该项目全部的污染土壤修复施工、二次污染防治及清洁土壤回填工作。2021年11月25日完成修复场地二次污染区域监测采样,12月2日退场。本项目在正式施工过程中与《修复方案》无变更。
根据“修复技术方案”本项目理论施工开挖方量为874.85m3,截弯取直后实际开挖实方量合计为1032.39 m3,截至修复项目竣工,实际共修复污染土壤1135.17 m3,最终修复后报验土方量为1188.2m3(虚方),检测合格后共回填至原基坑。本项目土壤自检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和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
为避免过度修复,根据土壤小试实验,确定高级氧化修复过程中投加过硫酸钠和氧化钙的投加量均为1%;本项目截至修复完成后共用了氧化钙20t,过硫酸钠31t。
修复施工期间产生的药剂包装袋统一进行收集,在指定的固废堆存区域进行暂存,由药剂供货商由上海观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回收,共计51个包装袋。
本项目主要从施工区域环境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控制、废水污水管控、固废污染管控、土壤二次污染管控、日常巡查等措施来落实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实施工作,修复单位于2021年8月,委托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和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对地块厂界大气环境、噪声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监测指标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的环境噪声限值。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组现场监测工作于2021年9月17日开始,至2021年11月25日结束。共采集了基坑样品4个(包含1个平行样);共采集了修复后的土壤堆体样品11个。
修复过程中,针对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现场共设置12个土壤监测点,3个地下水监测点,共采集13个土壤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结果显示,施工过程未造成二次污染。
修复单位在修复施工过程中遵照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的要求,与环境监理单位、效果评估单位密切配合,以设定的场地修复目标和二次污染防控要求为依据,保质保量、安全有效地完成了本项目治理修复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做到了施工过程不污染周边环境,未收到周边居民投诉,未产生安全事故。
上海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环境监理单位对该项目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理工作,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独立第三方效果评估单位对该项目的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验收监测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修复单位严格按照修复方案进行施工,根据效果评估单位监测结果表明,土壤清挖后地块内基坑坑底和坑壁所有土样中目标污染物的浓度低于目标清理值;污染土壤经修复后,其目标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修复目标值。该地块后续可安全利用。
徐泾镇诸光路西侧51-01地块修复土壤为多环芳烃污染,依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中8.1.1节要求,修复后土壤中的污染物未达到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本修复工程地块修复后土壤中关注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风险控制值或修复目标值,但存在高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因此需进行后期环境监管。具体建议如下:
(1)本地块后期环境监管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监管主体为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地块开发建设前应维持地块现状、避免地块受到扰动。
(2)该地块未来拟用作商业服务业用地(C2)和商务办公用地(C8),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原则上,应确保修复后地块实际建设用途与调查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载明的规划用途一致。
(3)修复后地块内的土壤如涉及外运的,外运前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与GB 36600中接收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值。后期管理阶段应跟踪土壤去向,确保外运的土壤污染物浓度满足上述评估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