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补告〔2023〕第51号 2023-05-3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3〕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3〕第66、67、68、69、70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金泽镇,青浦区金泽镇爱国村,青浦区金泽镇爱国村第十二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爱国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河祝村,青浦区金泽镇莲湖村,青浦区朱家角镇安庄村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20412.30 平方米、建设用地 5805.30 平方米、未利用地 59.8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26277.4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按金泽镇 88.80 元/平方米、朱家角镇 106.6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2 | 青浦区金泽镇爱国村 | 1211.30 | 107563.44 | 0.0 | 0 | 0 | 0 | 107563.44 |
3 | 青浦区金泽镇爱国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 191.80 | 17031.84 | 0.0 | 0 | 0 | 0 | 17031.84 |
4 | 青浦区金泽镇爱国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 18156.60 | 1612306.08 | 0.0 | 0 | 0 | 0 | 1612306.08 |
5 | 青浦区金泽镇河祝村 | 1058.00 | 93950.4 | 0.0 | 0 | 0 | 0 | 93950.4 |
6 | 青浦区金泽镇莲湖村 | 1015.80 | 90203.04 | 0.0 | 0 | 0 | 0 | 90203.04 |
7 | 青浦区朱家角镇安庄村 | 26.70 | 2847.56 | 0.0 | 0 | 0 | 0 | 2847.56 |
合计 | 26277.40 | 2333909.72 | 0.0 | 0 | 0 | 0 | 2333909.72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3 年 06 月 29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 年 0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