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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128号 2024-04-19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152、153、154、155、156、157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华新镇,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吴家角组,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新江塘组,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雪家桥组,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杨家台组,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北宅组,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何宅组,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蒋家巷组,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俞林组,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中宅组,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顾巷组,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徐大桥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老徐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毛火浜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梅元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南湾组,青浦区华新镇朱长村池圩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23863.21平方米、建设用地642.45平方米、未利用地1085.4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25591.1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 168.7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青浦区华新镇

60.06

10135.13

0.0

0

0

0

10135.13

2

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吴家角组

609.53

102858.19

0.0

0

0

0

102858.19

3

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新江塘组

3050.02

514690.88

0.0

0

0

0

514690.88

4

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雪家桥组

186.85

31530.94

0.0

0

0

0

31530.94

5

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杨家台组

0.47

79.31

0.0

0

0

0

79.31

6

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北宅组

733.19

123725.82

0.0

0

0

0

123725.82

7

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何宅组

655.43

110603.81

0.0

0

0

0

110603.81

8

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蒋家巷组

621.11

104812.31

0.0

0

0

0

104812.31

9

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俞林组

10.80

1822.5

0.0

0

0

0

1822.5

10

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中宅组

693.19

116975.82

0.0

0

0

0

116975.82

11

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顾巷组

363.09

61271.44

0.0

0

0

0

61271.44

12

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徐大桥组

468.07

78986.82

0.0

0

0

0

78986.82

13

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老徐组

226.00

38137.51

0.0

0

0

0

38137.51

14

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毛火浜组

5317.60

897344.99

0.0

0

0

0

897344.99

15

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梅元组

1889.04

318775.52

0.0

0

0

0

318775.52

16

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南湾组

2889.39

487584.58

0.0

0

0

0

487584.58

17

青浦区华新镇朱长村池圩组

7817.27

1319164.33

0.0

0

0

0

1319164.33


合计

25591.11

4318499.90

0.0

0

0

0

4318499.90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4 年 05 月 19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