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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156号 2024-05-2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1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81、82、83、84、85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金泽镇岑卜村,青浦区金泽镇岑卜村第三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岑卜村第五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建国村第二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建国村第一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金泽村大丰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金泽村第八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金泽村第七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第七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第十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第十一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徐李村第十二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徐李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21196.16  平方米、建设用地  79.44  平方米、未利用地  423.14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21698.74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 126.1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青浦区金泽镇岑卜村

123.52

15582.05

0.0

0

0

0

15582.05

2

青浦区金泽镇岑卜村第三村民小组

2437.97

307549.92

0.0

0

0

0

307549.92

3

青浦区金泽镇岑卜村第五村民小组

1270.72

160301.33

0.0

0

0

0

160301.33

4

青浦区金泽镇建国村第二村民小组

1015.18

128064.96

0.0

0

0

0

128064.96

5

青浦区金泽镇建国村第一村民小组

3191.40

402595.12

0.0

0

0

0

402595.12

6

青浦区金泽镇金泽村大丰村民小组

428.34

54035.1

0.0

0

0

0

54035.1

7

青浦区金泽镇金泽村第八村民小组

772.21

97414.29

0.0

0

0

0

97414.29

8

青浦区金泽镇金泽村第七村民小组

463.29

58444.04

0.0

0

0

0

58444.04

9

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第七村民小组

1763.53

222469.31

0.0

0

0

0

222469.31

10

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第十村民小组

6802.84

858178.26

0.0

0

0

0

858178.26

11

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2572.72

324548.63

0.0

0

0

0

324548.63

12

青浦区金泽镇徐李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264.53

33370.46

0.0

0

0

0

33370.46

13

青浦区金泽镇徐李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592.49

74742.62

0.0

0

0

0

74742.62


合计

21698.74

2737296.09

0.0

0

0

0

2737296.09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4 年 06 月 23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 年 0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