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215号 2024-06-2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265、266、267、268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朱家角镇,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第八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第九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第七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第十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洋淀养殖场,青浦区朱家角镇新华村第二十村民小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15627.66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175.46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15803.12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 151.5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2 | 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第八村民小组 | 2600.22 | 393933.33 | 0.0 | 0 | 0 | 0 | 393933.33 |
3 | 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第九村民小组 | 1568.05 | 237559.58 | 0.0 | 0 | 0 | 0 | 237559.58 |
4 | 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第七村民小组 | 3954.17 | 599056.76 | 0.0 | 0 | 0 | 0 | 599056.76 |
5 | 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第十村民小组 | 4411.78 | 668384.68 | 0.0 | 0 | 0 | 0 | 668384.68 |
6 | 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洋淀养殖场 | 1794.28 | 271833.42 | 0.0 | 0 | 0 | 0 | 271833.42 |
7 | 青浦区朱家角镇新华村第二十村民小组 | 57.04 | 8641.57 | 0.0 | 0 | 0 | 0 | 8641.57 |
合计 | 15803.12 | 2394172.72 | 0.0 | 0 | 0 | 0 | 2394172.72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4 年 07 月 27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 年 0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