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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228号 2024-07-2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2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210、211、212、213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白鹤镇红旗村,青浦区白鹤镇红旗村7组,青浦区白鹤镇红旗村8组,青浦区白鹤镇南巷村14组,青浦区白鹤镇南巷村15组,青浦区白鹤镇南巷村18组,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1组,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3组,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4组,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5组,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6组,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7组,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爱星村九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61348.00平方米、建设用地 5499.40 平方米、未利用地  2300.6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69148.0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白鹤镇 168.75 元/平方米、香花桥街道 151.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青浦区白鹤镇红旗村

2092.80

353160.01

0.0

0

0

0

353160.01

2

青浦区白鹤镇红旗村7组

10026.00

1691887.52

0.0

0

0

0

1691887.52

3

青浦区白鹤镇红旗村8组

346.70

58505.63

0.0

0

0

0

58505.63

4

青浦区白鹤镇南巷村14组

6702.40

1131030.03

0.0

0

0

0

1131030.03

5

青浦区白鹤镇南巷村15组

4808.80

811485.0

0.0

0

0

0

811485.0

6

青浦区白鹤镇南巷村18组

7418.90

1251939.39

0.0

0

0

0

1251939.39

7

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1组

7710.70

1301180.65

0.0

0

0

0

1301180.65

8

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3组

11938.60

2014638.77

0.0

0

0

0

2014638.77

9

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4组

1582.20

266996.26

0.0

0

0

0

266996.26

10

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5组

648.80

109485.01

0.0

0

0

0

109485.01

11

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6组

7744.50

1306884.41

0.0

0

0

0

1306884.41

12

青浦区白鹤镇太平村7组

7473.80

1261203.76

0.0

0

0

0

1261203.76

13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爱星村九组

653.80

99050.7

0.0

0

0

0

99050.7


合计

69148.00

11657447.14

0.0

0

0

0

11657447.14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4 年 08 月 23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 年 0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