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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229号 2024-07-2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2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258、259、260、261、262、263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金泽镇,青浦区金泽镇河祝村,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第九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第十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第十一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第九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第一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十七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十四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四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九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六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十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五村民小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7365.72平方米、建设用地1207.13平方米、未利用地523.88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9096.7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 126.1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填写现行执行文件,如:《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青浦区金泽镇

1535.45

193697.02

0.0

0

0

0

193697.02

2

青浦区金泽镇河祝村

927.62

117019.27

0.0

0

0

0

117019.27

3

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

384.06

48449.17

0.0

0

0

0

48449.17

4

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第九村民小组

17.20

2169.78

0.0

0

0

0

2169.78

5

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第十村民小组

161.44

20365.66

0.0

0

0

0

20365.66

6

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522.90

65963.83

0.0

0

0

0

65963.83

7

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第九村民小组

32.31

4075.91

0.0

0

0

0

4075.91

8

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第一村民小组

3.43

432.69

0.0

0

0

0

432.69

9

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十七村民小组

29.69

3745.4

0.0

0

0

0

3745.4

10

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779.70

98359.16

0.0

0

0

0

98359.16

11

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十四村民小组

402.37

50758.98

0.0

0

0

0

50758.98

12

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四村民小组

921.15

116203.07

0.0

0

0

0

116203.07

13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九村民小组

33.36

4208.36

0.0

0

0

0

4208.36

14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六村民小组

6.31

796.01

0.0

0

0

0

796.01

15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十村民小组

1.62

204.36

0.0

0

0

0

204.36

16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五村民小组

3338.12

421103.84

0.0

0

0

0

421103.84


合计

9096.73

1147552.51

0.0

0

0

0

1147552.51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4 年 08 月 23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 年 0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