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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251号 2024-09-2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38、39、40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13组,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7组,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8组,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9组,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金米村10组,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金米村6组,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金米村7组,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金米村8组,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新桥村4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19351.10  平方米、建设用地  863.70  平方米、未利用地  3503.4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23718.2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 151.5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13组

17.00

2575.5

37.62

0

0

0

2613.12

2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7组

10810.00

1637715.0

23556.07

0

0

0

1661271.07

3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8组

585.20

88657.8

2344.32

0

0

0

91002.12

4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方村9组

372.00

56358.0

0.0

0

0

0

56358.0

5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金米村10组

216.40

32784.6

0.0

0

0

0

32784.6

6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金米村6组

168.20

25482.3

0.0

0

0

0

25482.3

7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金米村7组

395.70

59948.55

427.19

0

0

0

60375.74

8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金米村8组

184.20

27906.3

0.0

0

0

0

27906.3

9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新桥村4组

10969.50

1661879.25

7578.46

0

0

0

1669457.71


合计

23718.20

3593307.30

33943.66

0

0

0

3627250.96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4 年 10 月 20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 年 0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