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270号 2024-11-0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 27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 预征地告〔2024〕第 392 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 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 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朱家角镇(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10265.93 平方 米、建设用地 0.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48.81 平方米,合 计拟征地面积 10314.74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2024)》 (沪规划资源规〔2023〕6 号)执行,标准 151.50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上海 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 ( 2024)》 (沪规划资源规〔2023〕6 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 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2024)》(沪 规划资源规〔2023〕6 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 4.95 元/平方米, 蔬菜地 8.7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拟征地村 组 |
拟征地面 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 补偿 | 地上附 着物补 偿 | 非居住 房屋(非 共同举 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1 | 青浦区朱 家角镇 | 10314.74 | 1562683.12 | 0.0 | 0 | 0 | 0 | 1562683.12 |
合计 | 10314.74 | 1562683.12 | 0.0 | 0 | 0 | 0 | 1562683.12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 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 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 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即 2024 年 12 月 06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青浦区人民政 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 757 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