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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270号 2024-11-0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4〕第 27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 预征地告〔2024〕第 392 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 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 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朱家角镇(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10265.93   平方 米、建设用地  0.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48.81   平方米,合 计拟征地面积 10314.74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2024)》 (沪规划资源规〔2023〕6 号)执行,标准 151.50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上海 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 ( 2024)》 (沪规划资源规〔2023〕6 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 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2024)》(沪 规划资源规〔2023〕6 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 4.95 元/平方米, 蔬菜地 8.7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 

 

拟征地面 

 

土地补偿费

 

青苗 补偿

地上附

着物补

非居住  房屋(非 共同举  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青浦区朱 家角镇

10314.74

1562683.12

0.0

0

0

0

1562683.12


合计

10314.74

1562683.12

0.0

0

0

0

1562683.12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 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 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 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即 2024 年 12 月 06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青浦区人民政 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 757 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