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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告[2019]第035号 2019-06-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5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24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工业用地(青浦工业园区北盈路北侧E-01-04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西大盈港、西至新厍路、南至北盈路、北至开发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斜村二组2830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416.6平方米、建设用地4612.3平方米、未利用地3275.3平方米。

2、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石西村4组289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04.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91.9平方米。

3、 青浦区盈浦街道南厍村第三村民小组311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13.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01.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43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534.5平方米、建设用地4612.3平方米、未利用地6168.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9]第047号、沪〔青〕拟征地告[2019]第048号、沪〔青〕拟征地告[2019]第04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7月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