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告[2019]第039号 2019-0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30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青浦区重固镇大街项目)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街坊、西至规划街坊、南至北青公路、北至福泉山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重固镇集体资产管理站640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6388.5平方米、未利用地15.2平方米。
2、 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陈华港组86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30.7平方米、建设用地195.2平方米、未利用地39.8平方米。
3、 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西张组56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2平方米、建设用地298.5平方米、未利用地62.8平方米。
4、 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庄固浜组37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9.8平方米、建设用地267.3平方米、未利用地47.4平方米。
5、 青浦区重固镇新联村河泾组4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5.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25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2.5平方米、建设用地7149.5平方米、未利用地210.6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86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87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8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