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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告[2019]第047号 2019-09-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63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青浦区胜利路(白石公路-江苏省界)新建工程项目)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南至白石公路、北至江苏省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白鹤镇金项村9组406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76.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0.4平方米。

2、 青浦区白鹤镇五里村3组309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40.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53.2平方米。

3、 青浦区白鹤镇五里村4组1443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224.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12.4平方米。

4、 青浦区白鹤镇响新村256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567.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青浦区白鹤镇响新村3组962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23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95.7平方米。

6、 青浦区白鹤镇响新村4组1735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638.6平方米、建设用地8.7平方米、未利用地712.1平方米。

7、 青浦区白鹤镇响新村5组3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12.7平方米、建设用地1273.3平方米、未利用地207平方米。

8、 青浦区白鹤镇响新村6组531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03.2平方米、建设用地2340平方米、未利用地468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015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627.5平方米、建设用地6189.3平方米、未利用地2338.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71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72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7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0月1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