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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告[2019]第051号 2019-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63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青浦区东航路(沪青平公路-江苏省界)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青浦区金泽镇东航路,东至沪青平公路、西至江苏省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金泽镇建国村第十二村民小组116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65.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青浦区金泽镇杨湾村第四村民小组46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588.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7平方米。

3、 青浦区金泽镇建国村第十三村民小组1155.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4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08.3平方米。

4、 青浦区金泽镇建国村1307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076.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青浦区金泽镇2522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9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21.5平方米。

6、 青浦区金泽镇杨湾村第三村民小组2328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547.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742.2平方米。

7、 青浦区金泽镇建国村第十村民小组946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222.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4.1平方米。

8、 青浦区金泽镇建国村第九村民小组323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29.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07.3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1229.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181.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048.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76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77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7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0月3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