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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告〔2021〕第003号 2021-0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3]4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用地(新塘港路(港周路-青浦大道)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青浦大道、西至港周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横江村村民委员会2438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937.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48.8平方米。

2、 横江村10队781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241.8平方米、建设用地1874.4平方米、未利用地698平方米。

3、 横江村5队7173.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72.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01.2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937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051.7平方米、建设用地1874.4平方米、未利用地344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09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1年2月1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6235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