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告〔2022〕第45号 2022-08-26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青)征地告〔2022〕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1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74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胜利路(上达河-青赵公路)拓宽改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南至青赵公路、北至上达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青浦区盈浦街道901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310.7平方米、建设用地5617.6平方米、未利用地85.1平方米
2、青浦区盈浦街道贺桥村2373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78平方米、建设用地12933平方米、未利用地227.8平方米
3、青浦区盈浦街道贺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887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58.3平方米、建设用地1829.8平方米、未利用地1588.4平方米
4、青浦区盈浦街道贺桥村第十四村民小组125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24.7平方米、建设用地251.1平方米、未利用地76.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288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271.7平方米、建设用地20631.5平方米、未利用地1977.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9]第062、06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2年9月1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206235 监督电话:33861923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