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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告〔2023〕第22号 2023-02-22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青)征地告〔2023〕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1月0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50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青浦区天山西路(小涞港-区界)改扩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小涞港东侧的青浦、闵行区界处,西至规划涞港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青浦区徐泾镇417.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7.8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青浦区徐泾镇二联村1284.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40平方米、建设用地1219.40平方米、未利用地2.70平方米。

3、青浦区徐泾镇二联村5组1689.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42.80平方米、建设用地184.20平方米、未利用地462.2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391.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23.00平方米、建设用地1403.60平方米、未利用地464.9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7]第255、256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3年3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