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告〔2023〕第142号 2023-12-29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青)征地告〔2023〕第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26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长三角一体化互联互通浦港路东延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东至沪青平公路,西至上海江苏省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青浦区金泽镇金泽村第二村民小组1107.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3.70平方米、建设用地352.80平方米、未利用地561.00平方米。
2、青浦区金泽镇金泽村第三村民小组7625.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25.1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青浦区金泽镇金泽村第四村民小组500.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0.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青浦区金泽镇新池村第二村民小组133.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1.60平方米、建设用地5.80平方米、未利用地46.30平方米。
5、青浦区金泽镇新池村第七村民小组2944.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44.1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青浦区金泽镇新池村第四村民小组11480.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75.2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05.20平方米。
7、青浦区金泽镇杨湾村第八村民小组12725.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725.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999.90平方米。
8、青浦区金泽镇杨湾村第九村民小组8071.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444.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26.5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4588.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590.70平方米、建设用地358.60平方米、未利用地6638.9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金泽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