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告〔2024〕第39号 2024-07-05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青)征地告〔2024〕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05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4〕34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上海凤溪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27-01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青浦区华新镇 东至新凤南路,南至凤溪塘,西至27-02地块,北至凤星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青浦区华新镇10105.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0105.6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2496.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496.0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盛家宅组712.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712.7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青梗组1550.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6平方米、建设用地1549.2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4864.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6平方米、建设用地14863.6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华新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