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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房补告[2018]第10号 2018-12-10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房补告[2018]第10号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8]454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 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东至开发边界、西至王田港、南至开发边界、北至西岑支路;

2、居住房屋产权数  7 户,建筑面积约1120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青浦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人民币,下同)。

2、青浦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现房:金泽镇行政范围内。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务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14 日为签约期限,具体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上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青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1月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8年12月16日前按《国土资源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耿伟荣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33861923      监督电话:33861921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