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房补告[2020]第001号 2020-09-01
沪〔青〕征地房补告[2020]第001号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20]16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东至钱家台路、西至品合石材、南至17-04地块、北至谊强路;
二、土地是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青浦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人民币,下同)。
2、青浦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的,现房坐落华新镇华腾路555弄,总建筑面积553.44平方米,出售均价2200元/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沪房地青字(2015)第016994号。
规格: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138.36 | 4 |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X8元/平方米;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X10元/平方米;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每户12万元;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归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批准之日10日为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五)货币补偿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货币补偿金额)及房源,已按规定落实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即2020年9月1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