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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房补告[2020]第001号 2020-09-01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房补告[2020]001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20]16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东至钱家台路、西至品合石材、南至17-04地块、北至谊强路

2、居住房屋产权数2,建筑面积416平方米;

二、土地是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青浦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人民币,下同)

2、青浦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的,现房坐落华新镇华腾路555弄,总建筑面积553.44平方米,出售均价2200元/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沪房地青字(2015)第016994号

规格: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三室户

138.36

4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X8元/平方米;

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X10元/平方米;

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每户12万元;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归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批准之日10日为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建经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闸北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货币补偿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货币补偿金额)及房源,已按规定落实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

2020年9月1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翟文清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9075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