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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供销合作联合社公务车辆处置的批复

QC3303000-2021-033

主动公开

青国资委〔2021〕64号

2021.12.15

上海市青浦区供销合作联合社:

你社报来《关于青浦区供销社现有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的请示》(青供联社〔2021〕18号)已收悉。根据《青浦区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浦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国资委〔2021〕42号)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社保留使用相关公务车辆(见附件),按总部额度新购一辆公务车,并请按青国资委〔2021〕42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公务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

特此批复。

附件:《青浦区供销合作联合社车辆统计表》

青浦区国资委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