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3302000-2008-093 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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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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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7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青国资委〔2008〕93号
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意见》的通知
各区属企业:
为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和规范本区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200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73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青浦区区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区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意见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青浦区区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200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73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区区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重大财务事项是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做好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风险控制。各区属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区属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完整、真实地向区国资委反映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对于企业经营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项,应及时说明和上报。
各区属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本企业各项重大财务事项的内部控制和对控股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财务事项的内容
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㈠重大投融资:包括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业务以及重大借款等投融资行为。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区属企业(包括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外股权投资(同一单位)金额累计高于500万元,或占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未注明合并报表的,计算口径均指单户会计报表)的净资产10%以上的股权投资,包括股权置换行为。
风险投资业务是指区属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买卖、期货以及委托理财等严格限制类金融投资业务,应作为重大事项报告。
重大借款是指在报告期内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导致区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按照单户会计报表计算口径)超过70%以上的所有借款项目。
区属企业在报告期内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增资扩股等融资行为,应作为重大事项报告。
㈡重大担保:指区属企业(包括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或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或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于未到期的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报告期内由本企业承担损失责任的对外担保,也应作为重大事项报告。
㈢重大资产采购:指在报告期内区属企业重大购买、置换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行为,且购买、置换同一或相关的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或占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或支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
区属企业如一次性采购经营性资产(如原材料)超过企业预算或上年度销售成本50%以上的,也应作为重大资产采购事项报告。
㈣重大资产处置:包括重大资产出售行为、子公司改制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重大资产出售行为指在报告期内区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主要指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且处置的资产账面净额(指扣除累计折旧或摊销后,不包括提取的相关减值准备)高于500万元,或占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
子公司改制资产处置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区属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10%以上的子公司改制的资产处置情况。
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在报告期内区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取得合法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报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财务核销。
㈤大额资金往来:指在报告期内区属企业与外部单位、关联方(含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非经营性的债权、债务往来,且报告期内对同一单位的债权或债务往来累计发生额超过500万元,或在报告期期末累计余额超过100万元的,都应作为重大事项报告。
㈥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在报告期内区属企业(包括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等。
三、上报时间与方式
⑴各区属企业应在年初企业财务预算报告中对年度中计划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报告,并在预算情况说明书内进行披露。
⑵各区属企业应对本企业每一季度实际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汇总,并在该季度终了五日内在当月财务快报中上报。报送的方式采用快报附件形式(即粘贴于快报附报文档中,详细格式参见附件)。
⑶各区属企业应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对本年度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和说明。
附件:重大财务事项上报格式要求
附:重大财务事项上报格式要求
1、对外投融资
(1)重大投资
公司名称 (本部或子公司) |
被投资单位 或投资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持股比例 |
报告期内收益 或损失金额 |
报告期 内提取减值准备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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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融资
贷款单位 |
贷款金额 |
借款类别 |
担保人(抵质押物) |
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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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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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担保
被担保 单位 |
担保 单位(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名称) |
担保 种类 |
担保 期限 |
担保 金额 |
逾期 金额及被担保单位现状 |
备注 (或其他特别事项) |
一、对集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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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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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集团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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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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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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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未到期的担保合同,在报告期内由本公司承担损失责任的,或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外担保,须一并备案。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损失的,在备注中说明。
3、重大资产采购
资产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购买总额 |
购置原因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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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资产转让及出售
被转让资产项目 |
转让对象 |
处置原因 |
合同(协议)编号 |
账面净值 |
评估净值 |
转让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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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额资金往来
单位名称 |
报告期内发生额 |
账面余额 |
账 龄 |
款项性质 |
发生原因 |
1、其他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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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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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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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损失核销
核销项目 |
债权单位名称 (具体资产项目名称) |
核销前资产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计提金额 |
核减资产账面余额 |
本期核销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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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准备金额 |
核销后资产账面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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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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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子公司改制资产处置
单位名称 |
资产处置情况 |
改制的账务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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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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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诉讼、仲裁事项
(1)诉讼、仲裁事项统计表 ;
单位名称(本部或子公司) |
案 件 名 称 |
原、被告全称 |
争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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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开庭受理但未判决的案件请在案件名称后加注“★”号。
(2)重大经济纠纷案件报告书 ; ; ;
; 年 ; 月 ; 日 ; 编号: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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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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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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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要情况:(不够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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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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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起诉状或者申请书复印件; 2、主要证据复印件; 3、其它; |
注:填报表格由报送单位盖章及填报人、负责人签名。
主题词:国资管理 财务 通知
青浦区国资委办公室 ; 2008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