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3104000-2008-001 关于印发《青浦区国资委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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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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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5
《青浦区国资委内部审计制度》已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国资委内部审计制度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青浦区国资委内部审计制度
为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加强内部财务监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青府办发〔2008〕7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国资委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成立内部审计工作组,根据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二条 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坚持严谨负责的态度。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对象范围主要为委下属单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运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委下属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并对会计核算、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各项对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委下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济运行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作出评价。
第六条 审计任务确定后,一般应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作出审计通知。
第七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取得证明材料,并由提供者签名盖章。
第八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应向委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审计结论必须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在审计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将全部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