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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国有企业房屋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C3200000-2019-003

主动公开

青国资委(2019)48号

2019.09.02

各区管企业:

《关于加强本区国有企业房屋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经区国资委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本区国有企业房屋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浦区国资委

2019年8月30日

附件:

关于加强本区国有企业房屋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企业房屋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本区国有、集体房产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本区国有企业房屋资产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国资委直接出资或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各区管企业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各企业应当参照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对所属房产进行统一管理。

(二)管理权责

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并对企业房产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企业根据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对所管理房产负主体责任,对下属企业承担指导义务和监管职责。

(三)管理内容

企业房屋资产是指企业所实际拥有或控制的,包括借入租入的房屋、场地以及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房产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确权、交易转让、租赁管理、合同管理、装潢维修、安全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

房产使用处置的行为包括房产自用管理、交易转让、租赁、装潢维修、安全管理等方面,须经企业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支出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同步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管理原则

企业房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分类原则——各企业应按照房产功能属性、使用情况对房产进行分类管理。

2.集中原则——各企业应授权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所属子公司对房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3.信息化原则——各企业应充分利用本区国企房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房产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动态管理。房产处置行为完成后,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4.市场化原则——房产的出租出借、交易行为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五)管理方式

企业房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度,涉及重大事项的,以本意见重大事项管理的要求为准。企业内部房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程序由集团公司统一设定。国有企业之间、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房产协议转让、无偿转让、协议价租赁、无偿出借等行为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二、房产分类要求

各企业应根据本区国有企业房屋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的分类要求,对所属房产进行分类管理。

(一)企业房产按照权属,主要分为自有房产和租入(包括借入)房产。其中,自有房产指所有权归属于企业,包括未取得相应权证的房产;租入房产指企业为满足自身办公或经营需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入或借入的房产。

(二)企业房产按照用途,主要分为产业类、商业类、住宅类和其他类。其中,产业类主要指位于产业园区内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房产;商业类主要指用于商业用途如商铺门面、商办写字楼等房产;住宅类主要指企业自有的房屋住宅以及代政府持有或管理的公租房、廉租房等房产;其他类主要指不属于上述三类,功能特殊的房产。

(三)企业房产按照即时使用状态,主要分为自用、出租、出借和闲置。其中,自用类房产是企业为满足自身日常办公或生产经营需要所使用的房产;出租类房产是企业用于对外出租经营的房产;出借类房产是企业因特殊原因无偿出借给特定对象的房产;闲置类房产是因客观条件暂时无法投入使用的房产。

三、房产管理要求

(一)自用管理

企业自用于办公的房产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关于抓紧做好本区区属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用于经营生产的房产应与企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效益相匹配。自有房产不足或不能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求,确需向外租入或购置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并履行相关报批报备程序。

(二)处置管理

企业对外出售、转让、置换房产,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进行,交易价格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并报区国资委备案核准。交易价格原则上应不低于评估价格,确因特殊原因低于评估价格的,由企业书面报区国资委审批。

(三)出租管理

企业对外出租房产,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租金标准实行统一的指导价制度,由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考区域租赁市场行情定期编制。出租价格低于指导价的,由企业书面报区国资委审核认定。房产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租期满后应重新公开招租。租期满后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租期的,经企业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可按不低于最新指导价续约一期,续租期满后须重新公开招租。

(四)装潢维修管理

企业房产装潢维修应严格实行成本控制并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相关要求,确需实施的装潢维修项目,企业应提前制定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中,纳入本区政府性投资计划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管理

房产实际所有企业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自有房产,企业应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对出租、出借房产,企业应当与借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房产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权证账务管理

房产使用处置行为结束后,除资料建档、录入系统外,企业应及时做好权证登记、变更、会计核算、账目调整等工作。对存量无证无账房产,企业也应落实相关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房产确权工作,落实国有资产有效管理。

四、重大事项管理

涉及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的房产使用处置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招商引资、产业导入、民生公益等领域以及国有企业之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房产使用处置,有区政府或职能部门批复意见或上级文件明确要求的,经区国资委认定,直接予以备案。

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的重大事项包括房产交易价格、年租金价格(租入、出租)、减免金额(交易、租金、无偿出借或转让等)、装潢维修等管理费用以及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严禁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合同标的,规避审批程序。

五、信息化管理要求

房产信息管理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各企业应授权本部资产管理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房产信息系统专管员,负责所有涉及房产管理原始资料的统一归集保管并上传系统;负责各类房产处置使用行为的信息录入、数据调整以及合同协议、决策依据、票据等资料的采集上传。房产信息系统数据录入、调整必须与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相一致,各信息专管员应及时做好房产的基础资料统计并据实录入信息系统。房产信息系统资料录入完整准确的,经区国资委审核无误,可认定为备案完成。

企业应根据房产实际管理情况,结合信息系统数据统计,每季度形成房产运营数据报表上报,每半年上报出租房产运营效益分析,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房产管理运营情况报告,各类报告经逐级审核后由集团公司汇总上报区国资委。

六、考核与监督

区国资委不定期对企业房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检查和考核情况将纳入企业年度考核范围之内。企业应建立房产管理的定期检查制度,相关检查及整改情况定期上报区国资委。

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房产管理内部制度建设、审批执行流程、企业成本控制、房产使用效益、财务核算、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完整准确等方面。

企业房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经查实,由区国资委责令企业进行整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为止。此前如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区供销社房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