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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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解读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以下简称468号文)的操作程序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一、修订背景
2012年制定的468号文,是指导上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核心文件之一,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职责有效落实,在国资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资产评估法》(2016年主席令第46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相关管理政策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468号文进行相应修订。
同时,468号文兼有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手册双重作用,不符合现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们于2018年启动了对468号文的修订工作,将其分拆为“1+2”:即一个办法和两个操作手册,其中:《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8〕353号)在2018年修订下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已在去年底制定下发,本次修订的《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是用于指导企业规范有序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操作程序。
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是对468号文的“核准、备案操作程序部分”的修订,主要内容与468号文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评估项目确定、评估前期准备工作、评估过程管理、评估报告转报审核、核准、备案办理、核准备案后续工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禁止行为以及释义九个部分内容。结合工作实际,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优化手册目录。按照高效服务企业的“五制”要求,进一步优化核准、备案申报流程,并配置流程图,有利于向办理人员更加清晰明了地呈现办理程序、材料和要求,按图索骥,一次告知。
二是调整部分内容。根据《资产评估法》(2016年主席令第46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6〕338号)、《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等近几年的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或增加了免于评估经济行为范围、评估机构选聘、评估公示、专家评审会等相关要求。
三是明确相关环节。针对评估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相关环节在《核准备案操作手册》中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评估前的预沟通环节,就项目背景、企业资产情况、评估方案等内容进行沟通。二是企业集团在评估中的审核责任,要求集团对评估项目进行内部会审,形成审核意见。三是境外项目的免评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