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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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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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5.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予以处理。
第一条(受理)
本局收到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填写《青浦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见附件1)。涉及其它科室业务工作的应及时将《处理单》及《申请书》转送相关科室处理。
第二条(审核)
根据《条例》及《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对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相关申请内容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并有明确具体指向。
如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第三条(办理)
如果申请内容涉及其它科室业务工作的应及时将《处理单》及《申请书》转送相关科室处理。责任单位承办科室收到《处理单》和《申请书》后,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条例》、《规定》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公开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公开意见分类如下:
①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④申请信息不存在。
第四条(会签)
责任单位承办科室提出公开意见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如果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或部门业务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其他科室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会签。本局收到申请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承办科室收到《处理单》后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科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本局提出公开意见或收到承办科室的公开意见后,由单位法律顾问提出相应意见,并请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并答复申请人。
第五条(答复)
根据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不同,答复申请人的途径有电子邮件、邮寄、当面领取等。本局在答复申请时要注意留存相应工作轨迹,同时要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群众需求,努力降低行政争议率。
第六条(备案)
规范办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对通过当面、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要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依申请工作平台。依申请件的补正、延期、意见征询等办理程序,办结结果以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也要全面及时录入工作平台。本局在答复申请人后2个工作日内,要将有关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等整理归档。
附件1
《青浦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单位: 编号:
(承办科室) : 现转去(申请人姓名)申请书一份,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情况送交我办。
(受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科室公开意见:(可另附页)
(相关科室会签) 年 月 日 |
法律顾问意见: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