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06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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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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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办理结果: 留作参考
张婷婷代表:
您在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68号建议《关于本区5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务农妇女发放过渡补贴及对此类人员提供免费家政服务等非正规就业培训服务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背景
1996年,上海市开始执行《上海市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96年22号令),其中规定农村女性务农养老待遇领取年龄为55周岁。2011年1月,上海市按照国务院规定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沪府发〔2010〕39号),规定无论男女,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均为60周岁。另一方面,2011年7月,上海市针对城镇户籍居民出台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男女养老待遇领取年龄也均为60周岁。2014年5月,本市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保办法》(沪府发〔2014〕30号)规定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无论男女均为60周岁。
为使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1〕58号)规定,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女性务农人员养老待遇领取年龄维持55周岁的5年过渡期政策。2016年1月1日起,青浦区女性务农人员养老待遇领取年龄统一为60周岁。
二、我区目前情况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指导思路,建议我区暂不执行对55周岁以上城乡居保务农女性实施补贴的相关政策,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本市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思路是实现全国社会保险政策一盘棋,整个政策设计方向是与国家政策相对接。经过市、区人民政府6年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市社会保险事业形成了统一政策、统一操作、统一资金的局面。
为了使我区城乡居保60周岁养老政策平稳,我局在2011年至2015年这5年过渡期内,通过深入街镇、村居开展政策宣传、对所有城乡居保参保女性邮寄告知书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和解释。过渡期结束的2016年至今5年多来,除了2016年上半年有个别信访件外,基本实现了平稳过渡。
2017年6月,我局对全区城乡居保50-60周岁缴费期的6174人女性,也进行了相关人员的摸底统计,并与民政的低保、贫困户数据进行匹配核查,上述人群总体家庭经济情况基本良好。同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各级财政对已参保人群按其缴费档次给予了相应档次的个人缴费补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2014〕30号)文件的规定,可鼓励有条件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就业培训服务方面
此类人群中有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两项培训需求的人员,各街镇可按相关文件精神统筹使用好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种形式,为各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家政服务等提供免费培训服务。符合补贴条件的,拿到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切实提高该年龄段女性就业能力。
主办单位: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