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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Qb3309000-2020-007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0〕3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9.08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提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工作积极性。现将《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0年9月8日

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提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工作积极性,不断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据《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规定》(沪劳保〔1995〕8号)《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出标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劳鉴委办〔2020〕1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遵循原则

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遵循合法安全、公开透明、合理使用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的本区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经费,包括:专家现场面检劳务费、专家上门面检劳务费(包括外省市上门面检劳务费)、医疗检查审核劳务费、鉴定研讨咨询费、鉴定设备购置维护费以及其它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一)现场面检劳务费

现场鉴定劳务费是指本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根据安排参加现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按照要求完成面检工作所得的劳务费。

支出标准:现场鉴定劳务费500元/小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长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半天最多不超过4小时。

(二)上门面检劳务费

上门面检劳务费是指对于伤情严重、无法行动或其他有特殊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参加鉴定的人员,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鉴定专家上门鉴定,支付给上门鉴定专家的劳务费。

支出标准:一是本市范围内鉴定专家上门面检劳务费每人每次1000元(按每次2小时定额计算);二是赴外省市鉴定专家上门面检劳务费每人每天1000元(按每天2小时定额计算)。

(三)医疗检查审核劳务费

医疗检查及审核劳务费是指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需要参加医疗机构检查的被鉴定人员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检查(或对申请鉴定人员材料进行事前审核),支付给检查医生及审核专家的劳务费。

支出标准:按照被检查或审核人次数,每人次5元计发。

(四)鉴定研讨咨询费

鉴定研讨咨询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对一些伤情复杂、标准难以把握的案件,为确保结论准确、公正邀请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研讨活动以及工伤认定案件经办中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伤病关联度由专家作出确认结论并给予书面回复的事项,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研讨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参加人数。

支出标准:鉴定研讨咨询费500元/小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长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半天最多不超过4小时。

(五)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是指根据本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购置和维护与工作开展相关的设备及物品所需的经费。

费用标准:按照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其他所发生的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的公务活动差旅费、车辆租赁费等费用。

费用标准:按照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结算方式

(一)支付给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个人实名制统一办理银行卡,并根据实际所得劳务费转账支付。

(二)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及医检劳务费根据实际所得劳务费转账支付。

(三)其他经费支出按照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要求

(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年度做好支出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鉴定情况做好台账登记、支付凭证签收等工作,并确保相关台账、数据、凭证的真实有效性。

(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付项目及其他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对鉴定费使用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建立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相关文件适时调整。

(五)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五、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