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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Qb3309000-2020-003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0〕12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4.13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及所属部门单位各类印章使用管理,确保全局工作有序推进,现依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印章定义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局和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公章,以及局主要负责人的名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二条 在局党委和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局办公室负责局印章管理工作。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印章管理工作。

第三条 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局办公室封存。

第四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监管。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五条 按照印章使用权限,严格审查用印审批手续,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第六条 使用印章需出示审批原件,详细登记批准人、承办人、用印事由、用印份数和用印时间等要素,加盖印章应当由监印人员操作。

第七条 使用局主要负责人名章,审批需填写《区人社局用印审批表》,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 使用局公章事由为决策类、奖惩类事项的,审批需填写《区人社局用印审批表》,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或局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使用局公章事由为业务程序类事项的,审批需填写《区人社局用印审批表》,经业务相关规定明确的局领导同意;也可提供经局领导签批的相关审批表复印件。

第十条 使用局公章事由为对外开具证明、介绍信、授权书、承诺书等文件的,审批需填写《区人社局用印审批表》,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禁止私用、滥用印章,禁止出具加盖印章的空白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区人社局用印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经办人


用印

份数


用印事由


局分管领导

签字


局主要领导

签字


 

 (注:用印事由需附相关证明依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