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Qb3309000-2020-003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0〕12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4.13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及所属部门单位各类印章使用管理,确保全局工作有序推进,现依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印章定义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局和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公章,以及局主要负责人的名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二条 在局党委和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局办公室负责局印章管理工作。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印章管理工作。
第三条 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局办公室封存。
第四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监管。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五条 按照印章使用权限,严格审查用印审批手续,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第六条 使用印章需出示审批原件,详细登记批准人、承办人、用印事由、用印份数和用印时间等要素,加盖印章应当由监印人员操作。
第七条 使用局主要负责人名章,审批需填写《区人社局用印审批表》,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 使用局公章事由为决策类、奖惩类事项的,审批需填写《区人社局用印审批表》,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或局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使用局公章事由为业务程序类事项的,审批需填写《区人社局用印审批表》,经业务相关规定明确的局领导同意;也可提供经局领导签批的相关审批表复印件。
第十条 使用局公章事由为对外开具证明、介绍信、授权书、承诺书等文件的,审批需填写《区人社局用印审批表》,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禁止私用、滥用印章,禁止出具加盖印章的空白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区人社局用印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经办人 | 用印 份数 | |||
用印事由 | |||||
局分管领导 签字 | |||||
局主要领导 签字 |
(注:用印事由需附相关证明依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