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国有企业健在及死亡五年内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集中移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Qb3309000-2020-010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0〕45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0.21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市财政局《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分类移交操作办法》(沪国资委综合〔2020〕53号)相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国有企业健在及死亡五年内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集中移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浦区档案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1日
青浦区国有企业健在及死亡五年内退休人员
人事档案集中移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剥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确保顺利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19〕56号),《关于印发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分类移交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综合〔2020〕5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首批约1.5万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工作,并在2021年起按有关规定做好每年年度档案移交及日常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承担本区域内注册的国有企业所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职责,落实国家和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单位与档案接收方的对接工作。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管理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每年定期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国有企业人员名单,督促国有企业配合落实相关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工作。
区档案局主要负责制定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移交进区档案馆的操作办法,并指导死亡五年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经费保障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长期开展。
三、档案移交范围
现有注册在青浦区内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单位)中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目前健在或2016年1月1日(含)后死亡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2021年起,每年度移交的档案范围为:按上年度12月31日(含)为限计算的健在及死亡五年内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第三方委托机构对接收保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定期梳理,对属于死亡五年以上人员的档案每年定期向区档案馆移交。
四、档案管理方式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沪国资委综合〔2020〕53号文件要求,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集中接收、档案保管、对外利用服务、库房管理等服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档案接收方主管单位,负责做好档案整理、装订、存放等指导、检查工作。
国有企业档案移交单位在档案移交前应按照移交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负责妥善处理进行人事档案社会化管理的本企业退休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信访稳定工作,安排人员做好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各类退休人员和家属的咨询问答、政策解释、思想沟通、档案查询等工作;做好退休人员帮困救助,后事料理等关爱工作;保持与档案接收方的联系沟通,做好补建,遗损档案的处理等工作。
依据本市相关文件的操作办法,健在及死亡五年以内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负责管理。死亡五年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区档案馆按相关规定集中负责管理。
五、档案移交流程
(一)针对健在及死亡五年以内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移交单位应根据具体交接方案,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定委托保管协议的第三方进行档案移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移交工作方案,指导查验档案移交单位和档案接收方之间进行档案移交,具体移交工作可分时段、分单位有序进行。
交接所需材料:1.交接文据2.纸质档案3.数字化备份文件4.全套案卷目录(名单)纸质版一式三份5.全套案卷目录(名单)电子文件(刻录光盘)一份6.档案全宗专题指南7.限制利用意见。材料整理具体要求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委在区档案局指导下制定明确。
交接时间:每年的6月至10月。
交接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确定的国企;第三方委托档案保管单位。
交接人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档案查验人员;区国资委负责档案对接人员;档案移交单位档案移送工作人员;第三方委托档案保管单位档案接收工作人员。
交接场地:区就业促进中心
(二)针对死亡五年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向区档案馆移交的,交接场地为区就促中心,移交双方为区人社局和区档案馆,交接文据上盖双方单位公章。材料整理具体要求由区档案局制定明确。
六、档案利用服务开展方式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应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档案接收和转递;档案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